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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字体: 】【打印此页】  日期:20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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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加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4〕145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局(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精神,按规定程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已于近期将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给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现就职能转移后续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能转移后,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具体工作按《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操作细则》执行。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仍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地方经信、环保、科技等部门仍要对本市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加具意见。如本地区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已转移到第三方机构,相关工作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独立组织实施,地方经信、环保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取消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全面放开清洁生产服务市场。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操作细则》中明确的各项验收标准,通过严把验收关,确保“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质量。已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不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国家或省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将纳入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内容。各地要继续加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推进力度,进一步拓宽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范围,切实发挥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作用。
  
  附件: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操作细则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15日 
来源:节能与循环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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