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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 字体: 】【打印此页】  日期:2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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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活动。国家及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佛山市经济贸易局(下称市经贸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市经贸局牵头制定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计划,对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
市辖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区经贸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区经贸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的自愿性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省、市两级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进行日常管理。
市经贸局委托佛山市经科清洁生产促进中心(下称经科中心)负责全市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材料收集、分发派送、资料复核、与广东省清洁生产中心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四条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七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第八条 佛山市鼓励在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广泛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纳入省、市节能监管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园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率先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完成。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第十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正式启动审核程序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区经贸部门递交《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登记表》(附件1)以及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单位)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便区经贸部门制定验收计划。
第十一条  佛山市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佛山市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验收当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通过环保部门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且无擅自改、扩建现象;
(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100%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率达到50%以上;
(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佛山市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2)及《广东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3)各六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十二份及电子版本);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和无环境违法及验收当年无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守法证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相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意见等)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验收企业将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区经贸部门,区经贸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资料初审,视情况需要进行现场初审。
经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由区经贸、环保、科技部门在《佛山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经区初审合格的企业将验收材料提交经科中心,由经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区经贸部门,由区经贸部门督促企业补充完善验收材料。
经科中心复核合格后将验收材料分发至市经贸、环保、科技部门,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资料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反馈给经科中心。
第十五条  经市复审合格的企业,由经科中心派送验收材料至省经信部门,并由市经贸局将验收计划报省经信部门,由省经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参与现场验收。
验收具体行程由经科中心负责与省衔接,确定后由市经贸局下发验收通知,由区经贸部门督促企业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验收由市经贸局组织,验收人员由省验收专家组、市经贸、市环保、市科技部门人员组成,区经贸部门派员负责联络工作。省验收专家组实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任何人员不得干预专家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核验收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没有颁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十八条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
(一)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二)专家组查阅、核实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
(三)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十九条  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专家组按照《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报市经贸局。
第二十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评分80分以上为良好。
第二十一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良好的企业,由经科中心将企业的《广东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交由市经贸、环保、科技部门加盖公章,并于评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修改完善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上报省经信部门,由省经信部门复核、公示后会同省有关部门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第二十二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合格的企业,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科技部门授予“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经批准重新核发“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在区经贸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4);
(二)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四)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无环境违法及换证当年无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守法证明。
区经贸部门会同级环保、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后报市经贸局。市经贸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验收企业在验收现场将《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附件5)分别提交给省清洁生产中心和市经贸局,将《佛山市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服务情况问卷调查表》(附件6)提交给市经贸局。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计划实施持续清洁生产,并于每年末向所在区经贸部门报告持续清洁生产情况。市、区两级经贸部门对持续清洁生产实施跟踪管理,及时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工作。可视情况需要,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为企业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对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咨询服务机构,市经贸局将提请省经信部门取消其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为了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佛山市经贸局对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第二十九条  考评内容以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清洁生产审核绩效与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为主,统筹考虑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际效果、验收组织情况等工作内容。评分体系中:省级清洁生产企业验收通过率权重占40%,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权重占30%,企业反馈意见权重占15%,市、区经贸部门评价意见权重占15%。
每年末由市经贸局对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考评,按计权得分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并上报省经信部门。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财政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申报国家、省、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撤销“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或提请省经信部门撤销“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的;
(四)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条件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或技术依托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受企业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揭发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经济贸易局,科技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表: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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