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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工作的通知 
【 字体: 】【打印此页】  日期:20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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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工作的通知

来源:佛山经贸局网站

优化我市工业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快推进我市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升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贯彻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扶优扶强的方针,做好对污染重、能耗高、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陶瓷企业的治理、搬迁和关闭等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大力推动陶瓷企业开展“佛山OEM”工作,积极发展陶瓷服务业、会展经济和总部经济,通过“扶持壮大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转移淘汰一批”,不断推进我市陶瓷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调整提升的原则

按照“先治理,后规范,强化执法”的原则,对污染重、能耗高、安全生产和环保不达标的陶瓷生产企业采取治理、搬迁、关闭等措施,实现优化调整目标。严格实施环境保护,对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关闭。鼓励、支持一批有知名品牌、节能环保、技术创新有优势的企业壮大发展。

三、调整提升的目标任务

(一)调整提升的区域。全市范围内的陶瓷生产企业,调整的重点区域是“2+5”城市组团。

(二)调整提升的目标。争取用3年时间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三年根本转变”的目标,降低陶瓷生产企业的密度和污染容量,腾出发展空间,还市民群众一个“青山、绿地、碧水、蓝天”的优美环境。

(三)调整提升的任务。全市陶瓷生产企业分为四类进行调整提升:一类是鼓励做强做大做优的,此类企业应达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要求,能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达到较好水平;二类是在2008年底前能完成整改,并达到环保、规划、国土等有关要求的;三类是与目前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不相适应的,应实行异地搬迁或就地转产;四类是环保严重超标、经限期治理后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政府于2008年底前依法实施关闭。

四、调整提升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专项检查整治。针对当前我市部分陶瓷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迅速开展一系列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1、环保指标专项检查。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或省的排放标准,重点检查陶瓷生产企业二氧化硫和粉尘的排放情况,不达标的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由属地区政府下达关闭决定。

2、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由安监部门牵头,联合质监、环保、公用事业、建设、行政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对现有水煤气发生炉开展大检查,对未经批准违规上马的水煤气工程,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对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水煤气工程,依法停止运行并进行整治,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3、税收工作专项检查。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监督陶瓷生产企业依法纳税。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陶瓷企业前两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对陶瓷生产企业开展税法宣传教育,规范税收管理,对偷逃税收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查处。

4、交通运输秩序专项检查。由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公路、公用事业、城管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共同整顿交通运输秩序,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滥载,要求陶瓷原料运送车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二)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建(包括扩建)一般性陶瓷生产企业,也不鼓励陶瓷企业在市内搬迁转移。现有的陶瓷生产企业除保留上述一、二类企业,进一步改造提升或发展总部经济外,要支持陶瓷企业到原材料丰富、能源充足、市场广阔的地区去发展陶瓷制造业。对于第三、四类需要搬迁或关停的企业,要妥善处理好土地、资产、员工的安排、新的产业引进等问题。具体问题的处理,可参照《佛山市推进旧厂房改造的指导意见》。陶瓷生产企业搬迁和关闭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佛山市陶瓷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协调与督办。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和各区实际情况,按照这次整治的原则,在年底前确定做强做大、限期治理、关闭和搬迁等的陶瓷生产企业的名单,上报市联席会议。

(三)大力扶优扶强。实行“扶优扶强”,推动我市陶瓷龙头企业跨国界、跨区域与国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做强做大做优,鼓励一批骨干企业实现陶瓷产业的集约发展,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品牌卓越、技术创新、管理水平高的企业集团。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陶瓷企业积极申报上市,通过上市融资,促进企业向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政府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大力推行陶瓷企业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陶瓷废物的产生,加快推广应用成本低、见效快的陶瓷废物综合利用新型技术。陶瓷企业要全面实施清洁生产认证工作,对通过省认证的清洁生产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推动发展陶瓷总部经济。政府支持陶瓷生产企业在佛山建立总部经济,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鼓励、引导我市陶瓷企业将总部、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营销中心、展示中心、信息中心、文化中心、创意中心和高档、精品、绿色陶瓷的生产部分留在佛山。积极吸纳国内外陶瓷行业研发机构和拥有驰名商标品牌的陶瓷企业总部进驻我市,使总部企业成为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加快陶瓷产业升级换代步伐。

(五)加快发展陶瓷服务业进一步推动陶瓷会展业发展,积极吸引国内外著名陶瓷企业到我市参展,扩大佛山陶瓷会展的规模和国际影响力,树立佛山陶瓷会展的品牌和地位。加快陶瓷物流发展,将我市规划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陶瓷物流中心。大力发展陶瓷文化和陶瓷旅游,加强对工艺美术陶瓷的保护、策划、开发、宣传和推广,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加强“佛山·中国陶瓷博物馆”建设,力争将其建设成国家级陶瓷博物馆和全国重要的陶瓷旅游基地。整合全市陶瓷资源,规划建设一个集陶瓷工业旅游、陶瓷文化鉴赏、制陶行为体验和陶瓷文化传播于一体的陶瓷旅游区。加强陶瓷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条件成熟时在佛山科技学院或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开设陶瓷专业或分院。

五、调整提升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陶瓷产业调整提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局、质监局、劳动保障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公安局、信访局、公路局、公安消防局、陶瓷行业协会等。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区、部门和镇(街道)落实工作部署。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治理调整的进展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对策。

各有关区、镇(街道)要围绕“先治理、后规范、强化执法”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区域内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和措施,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调整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佛山市陶瓷产业调整发展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陶瓷产业调整和提升工作。具体工作要求是: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企业调整、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各区镇陶瓷产业改造、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审核和协调,做好与全市“十一五规划”的衔接。

市经贸局负责制定陶瓷产业调整和提升的工作意见,并负责跟踪、协调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审核上报清洁生产认证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环保执法,抓好限期治理工作的落实,协同审核上报清洁生产认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土地资源利用与陶瓷产业调整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和推动位于中心组团以及景观地带的陶瓷企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加快陶瓷产业调整、转移的步伐,查处企业违规用地并限期整改。

市国税、地税局对陶瓷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监督企业依法纳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有产业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陶瓷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联合有关部门监督水煤气发生炉的专项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陶瓷生产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搬迁和关闭的陶瓷生产企业的变更和注销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与陶瓷产业调整有关的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推广应用陶瓷新技术的有关政策,推进陶瓷产业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用高新技术改造陶瓷产业,加快陶瓷产业提升的步伐,协同审核上报清洁生产认证工作。

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对外经贸洽谈会、展览会、展销会和对外招商活动等,指导协调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应诉及相关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筹划陶瓷会展、专业市场建设等项目的相关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协助做好搬迁或关闭企业原有厂房的功能转换报批、原土地上新建建筑的报建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陶瓷产业的空间布局和规划。并结合佛山市“十一五”城镇规划,协调各区镇做好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水平的陶瓷产业布局规划。

市质监局负责协调陶瓷创品牌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完善和落实搬迁、关闭陶瓷企业的人员分流、安置、再就业的相关政策,保障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市水利局负责检查陶瓷生产企业的妨碍防洪通道现象并限期整改。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协同有关部门,对非法建设水煤气发生装置的行为以及运输车辆的撒漏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局负责整顿交通运输秩序,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滥载,防止交通事故和压坏路面,落实运送陶瓷原料要用专用车的要求,防止造成扬尘。

市公安局负责在陶瓷产业调整期间的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运输超限等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市公路局负责对辖区内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陶瓷企业消防工作的检查,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治。

市陶瓷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有关陶瓷工业、清洁生产、环保等方面的专家,依照国家清洁生产法规,尽快制定我市陶瓷清洁生产的申报规范,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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