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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陶瓷产业结构调整评价指导方案 
【 字体: 】【打印此页】  日期:20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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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陶瓷产业结构调整评价指导方案

来源:佛山经贸局网站

佛山陶瓷生产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过辉煌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行业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也日益凸现。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我市陶瓷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对我市陶瓷产业结构状况进行系统分析、深入评价和实施分类指导,特提出如下评价指导方案。

一、评价内容

随着节能减排环保压力的不断增大,根据国家、省有关节能减排等工作的要求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07〕234号)有关工作部署,为更好地指导我市陶瓷企业的调整提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10个方面的要求列为对我市陶瓷企业开展评价的内容:

(一)清洁生产要求

企业应通过市级或以上清洁生产审核,或通过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能耗要求

企业产品单位能耗必须达到国家或省有关要求。必须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见下表):

 

综合能耗

kgce/t

综合电耗

kw·h/t

卫生陶瓷

≤800

≤1000

吸水率E≤0.5%的陶瓷砖

≤340

≤400

吸水率0.5%<E≤10%的陶瓷砖

≤300

≤360

吸水率E>10%的陶瓷砖

≤320

≤360

企业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能耗进行测试,以测试报告的能耗数据作为依据(能源监测的资质是指该机构的能源监测资格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且具有有效资格证)。

(三)使用能源要求

企业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柴油等低含硫量或不含硫的燃料;使用其他燃料的,必须符合燃料含硫量的要求:即燃油含硫量低于1.0%、燃煤含硫量低于0.8%、水煤浆含硫量低于0.5%。

(四)环保要求

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有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按时足额缴交排污费,近一年内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没有因环境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生产废水必须100%循环利用。

(五)交通运输要求

所有进出企业的原材料、燃料、半成品、废品,必须使用封闭式运输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撒漏。

(六)劳动保障要求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劳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职业卫生要求

企业厂区及车间必须达到《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和职业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其作业场所的空气粉尘(总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温度、噪音等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必须确保使用时处于正常状态。对有煤气生产和应用的企业,必须符合一氧化碳、硫化氢职业接触限值。

企业内所有原材料、燃料、半成品的运输和堆放必须有封闭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八)税务要求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年度内(验收上一年度)未发生定性为偷、逃、骗、抗税的税务违法行为。

(九)安全生产要求

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广东省陶瓷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企业能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并经评估验收达到相应等级。

(十)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要求

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生产的产品不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内(若国家颁布更新版本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

二、评价实施方法

对企业开展检查评价由各区具有相关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实施。

(一)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2008年10月底前按照评价内容完成对辖区内的陶瓷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评价。

(二)对第一次检查评价未达到要求的陶瓷生产企业,在经过限期整改、提升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区政府陶瓷产业调整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检申请。各区政府须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复检工作。

    各区政府须在每次检查评价后将各项验收情况报市陶瓷产业调整提升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实行分类指导   

    经检查评价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可允许其继续生产经营;同时,各区可结合企业规模、效益、品牌、创新能力等确定若干重点扶持对象,享受我市制定的陶瓷产业扶优扶强的有关政策;检查评价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不能达到要求、符合关闭条件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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