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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字体: 】【打印此页】  日期:2009/8/7
  浏览次数:1675

发布时间:2009-07-29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铁合金) 
Cleaner production standard Ferroalloy industry
( HJ 470—2009 2009-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钢铁行业铁合金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钢铁行业铁合金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共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铁合金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钢铁行业铁合金企业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四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与能源利用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电炉法生产硅铁、高碳锰铁、锰硅合金、中低碳锰铁、高碳铬铁和中低微碳铬铁共六个品种产品铁合金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附件: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铁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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