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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 字体: 】【打印此页】  日期:202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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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环科财〔202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拟组织开展2026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及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创建工作。批准创建数量不超过《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中本省级行政区域园区总量的2%(不足1个的为1个,具体数量见附件)。如无符合创建要求的园区,可不开展创建。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把控创建质量,对于同意开展创建的园区,应于20261031日前完成批准工作,填写《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备案表》报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机制备案,同时通过系统(http://58.213.151.82:18030/gyyq/login)提交园区《实施方案》。


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开展创建的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


创建期间,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向协调机制报备。协调机制工作组将于2028年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王帅(01065645386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郑中艺(01065197883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胡子男(01068205743


附件:2026年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数量分配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520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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