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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 字体: 】【打印此页】  日期:201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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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加强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提升臭氧(O3)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战略定力,建立详细VOCs排放清单。臭氧(O3)已超越细颗粒物(PM2.5)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的主要因素,VOCs作为臭氧主要前体物,物多、量大、治理难,必须持之以恒全面强化综合整治。要全面开展辖区内工业VOCs排放源排查,掌握本辖区VOCs排放源的分布、排放与治理现状,提出辖区VOCs重点控制区域、行业和企业。建立任务清单,实施台账管理,逐项分解细化落实。

  二、突出重点关键,狠抓治理措施落实。要围绕空气质量改善和VOCs总量减排目标要求,定期监管和评估辖区涉VOCs排放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重点开展重点企业 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后评估,强化企业VOCs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

  全面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对含VOCs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重点管控。通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控制,进一步削减VOCs

  三、推进源头替代,加强服务指导。鼓励出台相关政策,推进化工、印刷、工业涂装、制鞋等行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工艺改进和过程防漏服务指导,切实解决无组织排放量大、监管难度大的问题。要加快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建设适宜高效治污设施的要求,加大对涉VOCs行业企业安装治污设施的分类服务指导力度,避免无效或低效治理。

  四、强化监督执法,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结合涉VOCs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填报、“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落实工业园区主管部门管理责任,采用严格的执法手段监督涉VOCs企业,突出抓好治理设备违规闲置、不按要求维护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加大宣传和震慑力度,促使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对严重失信的治理机构、企业和个人,将违法违规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促进相关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doc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717

  (联系人及电话:许技科 020-8753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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