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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基建投资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低碳发展方向)项目库申报的通知 
【 字体: 】【打印此页】  日期:201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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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气候函〔20175012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落实国家低碳试点省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2018年度省级基建投资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低碳发展方向)项目库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持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夯实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基础,加快推动低碳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完成国家布置的全国碳市场建设相关任务,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专项资金安排坚持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公平公开、竞争择优。

  二、支持范围

  申报项目应紧紧围绕国家和省低碳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家低碳试点省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的任务,项目主要范围主要有:

  (一)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基础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政府要求,我省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发展应开展的相关基础性工作,包括中长期规划编制、国家和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相关工作。本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无需申报。

  (二)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包括国家低碳试点省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围绕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等重点工作部署中涉及的绿色低碳示范工程和项目。近零碳排放区示范项目另行通知征集。

  (三)应对气候变化其他重要领域。包括重点政策研究、绿色低碳理念宣贯、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南南合作”等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关工作等。

  三、征集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原则上按属地原则汇总申报。请各市发展改革局(委)认真组织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必要性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有关中央和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我委申报。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评选,结合工作实际和项目库建设有关要求进行入库管理。

  (三)按照2018年度省级基建投资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低碳发展方向)总体安排要求,我委将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由于预算和数量要求未列入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作为今后年度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储备项目。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在广东省境内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各市发展改革局(委)、有关单位将项目库申报文件、征集汇总表(附件1)及各项目的申请报告(一式五份)于1010日前报送我委(应对气候变化处),电子档发送至gdets@gd.gov.cn

  2、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编制申请报告,并在纸质申报文件并改章确认。

  3、申报项目请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内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材料(以纸质材料为准)。请严格按照时间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理。

  附件:1.项目征集汇总表

  附件:2.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参考大纲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919

  (联系人:孙守强,电话:020-83138764;传真:020-83134678;邮箱:gdets@gd.gov.cn;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处)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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